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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导社会关注案件被害人姓名符合社会公益

定位点

发布日期:2017-05-03

更新日期:2017-05-03

发布单位: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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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媒体能否揭露近日焦点新闻的受害人姓名,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局长简余晏认为基於社会公益、社会对於案件的关注,以及社会必须在重要事件上获得共识并向前的前提下,媒体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3项规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分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3项规定:「第1项但书规定,於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导或揭露必要者,亦同。」简余晏长与局内主管研商後,认为对媒体基於公益及教育意义,在这个案件上报导事实并不违反社会公益规定。简余晏说,柯文哲市长最强调的是真,我们不需要虚矫的谎言,这个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体在社会公益下适当的揭露事实,符合社会需要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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