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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赞非专属授权合作原则

定位点

发布日期:2018-07-24

更新日期:2018-08-30

发布单位: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1.3万

台北市政府
熊赞Bravo名称及专用图档非专属授权合作原则
一、    台北市政府 (以下简称本府)为运用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吉祥物熊赞Bravo,加速品牌认知度,积极行销本市城市形象,带动产业观光,开放非专属授权供各单位机关使用,特订定本原则。
二、    本原则主管机关为本府观光传播局(以下简称观传局)。
三、    本原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    熊赞Bravo名称及专用图档及商标(以下合称本专用图档):系指本府所有如附件1所示之文字与图样。
(二)    授权:系指合作单位依着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及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本府非专属授权。
(三)    产品:系指本专用图档所附着之产品。
(四)    商业使用:系指以获取商业利益或金钱报酬为目的,利用本专用图档於授权产品之行为。
(五)    非商业使用:系指经观传局认定非基於营利目的利用本专用图档於授权产品之行为,包括但不限於公益目的、促进产业发展等之利用行为。
(六)    授权金: 系指以商业使用为目的,依授权产品制作数量乘以定价之比例计算,作为利用本专用图档之对价。
四、    各单位机关欲取得本专用图档之授权制作产品时,观传局应请其依合作提案书格式(附件2)提出合作企划书进行说明。
五、    合作企划书经观传局评估可进行合作,若为商业使用,观传局应收取授权金及履约保证金後,始得办理签订熊赞Bravo名称及专用图档非专属授权契约(附件3)相关事宜。但非商业使用者不在此限。
前项授权契约之授权期间除契约另有约定外,自签约日起算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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