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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社會關注案件被害人姓名符合社會公益

定位點

發佈日期:2017-05-03

更新日期:2017-05-03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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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能否揭露近日焦點新聞的受害人姓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認為基於社會公益、社會對於案件的關注,以及社會必須在重要事件上獲得共識並向前的前提下,媒體揭露受害人姓名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第3項規定:「第1項但書規定,於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或揭露必要者,亦同。」簡余晏長與局內主管研商後,認為對媒體基於公益及教育意義,在這個案件上報導事實並不違反社會公益規定。簡余晏說,柯文哲市長最強調的是真,我們不需要虛矯的謊言,這個案件的受害人父母已同意揭露受害人姓名,媒體在社會公益下適當的揭露事實,符合社會需要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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