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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北市議員今(30)日在市政總質詢詢問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辦理2018臺北燈節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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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8-30

更新日期:2018-08-30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2316

1999轉6901 有關臺北市議員今(30)日在市政總質詢詢問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辦理2018臺北燈節相關問題,觀傳局說明如下:

議員指稱觀傳局為舉辦2018臺北燈節,濫用政府採購法中緊急採購相關條文,100萬元以上標案未依法招標一事,觀傳局局長陳思宇強調,本案承商在辦理過程中,多次開會討論規劃,但踩街遊行活動遲未能依原服務建議書規劃履約,鑑於活動辦理在即,時程緊迫,故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所有過程皆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另外,2018臺北燈節總經費8,587萬7,000元,其中市府公務預算為5,384萬7,000元,中央及各界贊助金額則為3,203萬元,上述經費全數用在臺北燈節各項活動辦理,一切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招標程序作業。

至於議員質疑活動帳目不清、贊助不公開透明,觀傳局局長陳思宇說明,依照契約,得標廠商籌辦活動過程經費不足部分得尋求贊助廠商。觀傳局對於各界熱情參與相當感謝,也尊重民間贊助單位之規劃,此次活動中央及各界贊助金額為3,203萬元,其中805萬元入市庫,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契約擴充給予辦理之廠商或公開招標,其餘則由承商執行2018臺北燈節各項活動,並無議員所指流向不明、帳目不清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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