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1-12-30
更新日期:2022-01-03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1399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旨揭活動水域安全,111年1月5日0時至111年2月27日23時59分,臺北市雙溪河濱公園左右岸(士林橋至雙溪橋段)水域,禁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二、臺北市天然公有水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時間如下,請民眾一併注意:
(一)5月至9月:18:30〜06:00
(二)10月至4月:17:30〜06:00
三、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2項規定:「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及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為維護旨揭活動水域安全,111年1月5日0時至111年2月27日23時59分,臺北市雙溪河濱公園左右岸(士林橋至雙溪橋段)水域,禁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二、臺北市天然公有水域禁止水域遊憩活動時間如下,請民眾一併注意:
(一)5月至9月:18:30〜06:00
(二)10月至4月:17:30〜06:00
三、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2項規定:「於公告禁止區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機關對有關水域遊憩活動所為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