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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扩大保护对象 目睹家暴儿少、遇上恐怖情人 家暴中心主任谈如何求助及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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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9-13

更新日期:2016-09-13

发布单位:台北市政府观光传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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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104年修法扩大保护对象,将「目睹家暴儿少」及「未同居亲密关系暴力」入法保障,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陈淑娟今(9/13)日接受台北电台「早安台北晨」节目专访时表示,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孩子外表没有伤痕,但他们内在的心理伤痕可能更深远,需要大家更多的关注。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陈淑娟(左)接受台北电台专访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陈淑娟(左)接受台北电台专访

家庭暴力发生後,需要严密的保护网络和措施给予支援,其中包括公权力介入,以降低被害人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台北市家暴中心主任陈淑娟说,为保护目睹家庭暴力儿童及少年,《家暴法》特别将其纳入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另外,也将外界称为「恐怖情人」的「未同居亲密关系暴力」也一并纳入保护。

陈淑娟表示,不论是现场目击家人间的言语、肢体暴力及性侵害;或间接听到家人间的争吵、打斗的声音;甚至是家暴事件中觉察到某一方身上的伤痕、难过的表情等,都可叫做目睹家庭暴力。屡传「恐怖情人」等非同居亲密暴力案件,陈淑娟也提出呼吁,请赶快通报求助拨打113家暴专线,让社会网络及资源提供协助,台北市家暴中心24小时都有人员值班可随时受理。

家暴中心接获通报後,将立即会请办相关单位提供紧急救援、後续就业与就学及心理复原辅导上的支援、协助被害人申请保护令等。此外还会与被害人拟定安全计画,除了协助被害人建立紧急求救连系管道,台北市社会局也提供庇护中途之家,让被害人能暂时离开现有住所。

实务上陈淑娟也遇到不少被害人变成加害人的情况,曾有一位先生被太太长期肢体暴力,一路隐忍淡化处理,某次他出手反击,却因此成为太太申请保护令的理由。陈淑娟指出,家暴发生当下,可能无法立刻判断谁是加害人、谁是被害人,《家暴法》目的是希望禁止大家用暴力相处,不要以牙还牙互相对待,好聚又好散也是需要练习,台北市家暴中心鼓励大家一定要勇於寻求协助。

如果遇到危险情人,如何自保及求助呢?陈淑娟说,首先要确保谈话时处於安全的位置,例如谈话时选择在出入口或是窗边,让自己有机会可以求救;要和平理性沟通,不要用言语刺激对方;谈分手一定要有家人或朋友陪伴;另外,手机要设定安全联络人,单键就能拨打。家庭暴力发生还有哪些自我保护机制呢?如果错过今日上午8点「早安台北晨」节目,可利用电台官网www.radio.gov.taipei或是用手机下载「爱台北」APP点选进入「台北广播电台」随选收听60天以内的节目内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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