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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受理113年第2期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遊贊助申請公告

定位點

發佈日期:2024-03-21

更新日期:2024-03-22

發佈單位: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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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期限:1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113年7月至12月籌辦之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申請
(一)市民服務大平臺:請於113年4月30日23:59分前線上申請。
(二)郵寄:採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
(三)親送:應於截止日113年4月30日下午5時30分前送達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二、補助對象:本作業要點適用於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法人或組織於本市辦理之會展獎旅。

三、補助經費:113年總補助額度原則為新臺幣2,700萬元整,分2期受理申請。申請案件由本局成立之臺北市國際會議與展覽及獎勵旅遊行銷諮詢審議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及贊助內容經本局核定後公告。

四、應備文書:國際會議、展覽暨獎勵旅遊申請表、檢附公司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書影本、計畫書各2份。
(一)「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申請表」為制式書表,請至「市民服務大平臺」網站下載(依機關分類>觀光傳播局 >臺北市國際會議、展覽及獎勵旅遊贊助)。
(二)資格證明文件,應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含背景介紹、歷年舉辦情形、舉辦內容、經費估算、結合本市觀光資源情形等。

五、申請方式:市民服務大平臺、郵寄、親自送達。

六、注意事項:受贊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1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結案,但113年12月執行完成之案件應於12月31日前申請結案,未依限申請者,贊助經費不予保留。申請贊助項目屬經費者,申請結案時須檢附全案收支清單及贊助款之原始憑證。

七、申請單位如未依原計畫書內容執行,或執行內容與原計畫書內容差距過大,又無正當理由者,本局得不予贊助或依比例扣減之,其已贊助之部分應予收回。

八、申請⼈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者,應主動身分揭露,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建請於YouTube搜尋「五分鐘,懂利衝申請補助真輕鬆」動畫短片,以確認申請⼈是否屬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九、相關問題請洽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MICE一站式服務,電話:1999 (外縣市02-27208889)轉2104、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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